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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高管私下“另起炉灶”并截留原公司订单,获刑十个月

来源:尺短寸长网-工人日报
2026-03-21 06:16:27

企业高管背离职责操守,上演了一出“左手握权、右手逐利”的“无间道”,最终为自己的贪念“买单”。

据“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10月13日消息,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件,成为上海法院适用有关条款对民企腐败行为进行刑事打击的首例判例。

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中增加了保护民营企业条款,对于严惩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背信行为具有里程碑意义。

某照明公司是一家自2009年起扎根上海嘉定的民营企业,专注照明灯具制造销售,在行业深耕多年,积累了稳定的客户与市场份额。郑某系某照明公司总经理,手握公司生产、销售管理大权,却于2023年8月私下“另起炉灶”,成立同为民营企业且经营同类照明灯具业务的某工业公司。

2024年2月起,郑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某照明公司的客户订单暗中转移到其私下成立的某工业公司,甚至让某照明公司为某工业公司无法生产的零配件“代工”,堂而皇之地经营同类照明灯具业务,对原公司利益进行“蚕食”。

2024年3月起至11月15日,短短数月间,某工业公司靠“截留”订单,创下了3700余万元的销售额,直接导致某照明公司损失200余万元经营利润。

2024年11月15日,郑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2025年5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向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郑某自愿认罪认罚。审理过程中,郑某的家属代为退出200余万元以赔偿某照明公司经济损失。

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作为某照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致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被告人郑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主动赔偿某照明公司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尺短寸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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